某企业向社会招聘一名销售主管,梁先生前往应聘,双方协商洽谈中,梁先生向企业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担任过销售主管的书面材料。企业对梁先生的工作经历相当满意,于是双方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企业聘用梁先生为销售主管,试用期3个月;梁先生全权负责企业销售业务

admin2015-04-14  27

问题 某企业向社会招聘一名销售主管,梁先生前往应聘,双方协商洽谈中,梁先生向企业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担任过销售主管的书面材料。企业对梁先生的工作经历相当满意,于是双方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企业聘用梁先生为销售主管,试用期3个月;梁先生全权负责企业销售业务,并对销售部人员的聘用享有决定权。劳动合同签订后,企业即要求梁先生上班工作。
    两个月以后,该企业经过调查发现,梁先生所说的在多个企业担任过销售主管纯属虚构。为了避免粱先生继续工作可能产生的问题,企业当即做出了与梁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
    请结合本案例,对本案的焦点、企业做出决定的合法性以及争议处理作出分析说明。

选项

答案(1)本案的焦点。企业在录用梁先生两个月后,经调查发现梁先生在应聘时提供的书面材料(即在多个企业担任过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纯属虚构,企业是否可以因此解除梁先生的劳动合同。 (2)企业作出的决定是合法的。《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本案中,梁先生虚构工作经历的做法显然属于欺诈行为,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梁先生同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因本法第26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和梁先生的劳动合同。综上所述,企业当即作出与梁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合法的。 (3)争议处理。鉴于梁先生的过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企业可以随时解除与梁先生的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另外,梁先生在职期间,若企业给梁先生支付过专项技术培训费用的,还可以追诉梁先生按服务协议约定,支付出资培训违约金。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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