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体系与作者权体系的分野。

admin2022-12-28  26

问题 版权体系与作者权体系的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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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著作权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特许出版权时期;著作财产权时期;作者权时期;国际化时期。英美法系的版权法和大陆法系的作者权法立法背景大致相同,即均制定于工业革命前夕,均以作品系个人独立创作的社会现实为立法前提。进入19世纪后,版权法和著作权法却各走各道、分道扬镳。前者朝着方便作品利用的方向发展,后者则朝着有利于著作权保护的方向演变。这样,在世界范围内,著作权法就形成了两个有代表性的法律体系。一个是以英美为代表的版权法体系,该体系把著作权主要视为财产权,不强调作者的人格内容;另一个以法德为代表的作者权体系,该体系除了把著作权视为财产权之外,还强调作者的人格权内容。 这两大体系的分野,主要在于如何看待作品的本质、如何解释著作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1)作者权体系的形成与19世纪末的哲学思潮和美学观念有着深厚的渊源,其观念基础是先验唯心主义哲学与浪漫主义美学。先验唯心主义把巨大的强力和力量归于人的智力,这种思路很自然地倾向于从主体人格的角度解释著作权。先验唯心主义哲学的代表人物黑格尔、康德、费希特都阐述过对作者权利的看法,并且都从“人格之反映”的角度来解释作品的本质。浪漫主义强调表现人的主观情感,崇尚想象,剖析精神现象,在“作品体现人格”这一点上,法国的浪漫主义美学与德国的古典哲学相通。从“作品体现人格”的观念出发,在作者权体系的制度构造中,在作品的要件方面,把独创性解释为“体现人格的印记”。例如,德国著作权法把作品定义为“个性化的智力创作”。作者权体系将作品的本质解释为“作者人格之外化”,著作权制度的正当性在于维护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这一联系。这是一种以作者主体人格为核心的权利观,因此被称为“作者权体系”。 (2)版权体系的发源地是英国。18世纪以前,在关于财产权正当性基础的诸种解释中,“先占说”具有相当的影响力。根据此学说,“先占”是人们取得所有权的最初依据。版权体系中,对于作品的独创性,版权体系没有采取“体现人格印记”的标准。受“劳动财产权”理论的影响,英国的独创性标准注重作品体现的“劳动与技巧”。不过,劳动的艰辛并不能证明作品的独创性。自1991年Feist判例之后,美国已经放弃了“劳动”标准,转而考察作品能否体现取舍的余地。但无论如何,版权体系很少采用“人格印记”这种极为暖昧的表述。版权体系将作品的本质解释为“纯粹之财产”,著作权制度的正当性在于合理地分配作品产生的利益。这是一种以作品财产属性为核心的权利观,因此被称为“版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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