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下列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06年试卷2第35题)

admin2014-12-22  20

问题 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下列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06年试卷2第35题)

选项 A、退回补充侦查应在1个月以内侦查完成
B、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C、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D、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答案C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171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A、B项正确。
    《高检规则》第385条规定:“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由此,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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