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个选项中的外观设计不属于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admin2019-01-22  0

问题 下列哪个选项中的外观设计不属于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选项 A、一款座椅的外观设计和与该款座椅外观相同的手机支架外观设计
B、一款圆珠笔和一款自动铅笔的外观设计,二者除笔尖设计不同外其余设计均相同
C、一款具有电子时钟和收音机双功能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一款纯电子时钟功能的产品外观设计,二者形状、图案和色彩设计相同
D、一件珠宝盒的专利外观设计,与一件包装盒的专利外观设计,二者形状、图案和色彩设计相同

答案A

解析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五章第5节“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中规定,不属于现有设计,是指在现有设计中,既没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外观设计,也没有与涉案专利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第5.1.1节“外观设计相同”中规定,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并且涉案专利的全部外观设计要素与对比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相同,其中外观设计要素是指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相同种类产品是指用途完全相同的产品。第5.1.2节“外观设计实质相同”中规定,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对于产品种类不相同也不相近的外观设计,不进行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实质相同的比较和判断,即可认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不构成实质相同,例如,毛巾和地毯的外观设计。由于选项A中的座椅与手机支架的用途不同,二者属于种类不同也不相近的产品,故不属于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五章第5.1.2节“外观设计实质相同”中还规定了经过整体观察可以认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构成实质相同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1)其区别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例如,百叶窗的外观设计仅有具体叶片数不同”。B选项中的圆珠笔和自动铅笔二者均是用于书写的笔,且二者外观设计上的区别属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构成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五章第5.1.2节“外观设计实质相同”中进一步规定,相近种类的产品是指用途相近的产品。例如,玩具和小摆设的用途是相近的,两者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应当注意的是,当产品具有多种用途时,如果其中部分用途相同,而其他用途不周,则二者应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如带MP3的手表与手表都具有计时的用途,二者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C选项中具有电子时钟和收音机双功能的产品与另一种纯电子时钟产品,二者存在部分相同用途,属于种类相近产品,同时二者的外观设计相同,故构成了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D选项的珠宝盒与包装盒,二者的用途均是用于产品的包装,属于相近种类产品,同时二者的外观设计相同,故构成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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