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王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下列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的是:

admin2010-03-27  19

问题 刘某和王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下列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的是:

选项 A、刘某继承其父亲的遗产10万元
B、刘某3年来的工资所得15万元
C、王某的国家发明专利转让费8万元
D、由王某出资并经营的商店营业所得3万元

答案A

解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与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B选项的工资所得和C选项的转让知识产权的收益都应归夫妻所共有。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二)男女双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D选项中的一方出资经营所得应该归夫妻双方共有。本题应选择A。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Yy2u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