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卷二第26题)甲在早市购物时被乙的狗咬伤。甲躲闪时踩烂丙的水果若干,同时用丙的水果刀将狗刺伤。甲为治伤花去医疗费1000元,乙给狗治伤花去治疗费500元。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8-06-27  36

问题 (2008年卷二第26题)甲在早市购物时被乙的狗咬伤。甲躲闪时踩烂丙的水果若干,同时用丙的水果刀将狗刺伤。甲为治伤花去医疗费1000元,乙给狗治伤花去治疗费500元。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甲受到的损失应当由乙赔偿
B、丙受到的损失应当由甲赔偿
C、丙受到的损失应当由乙赔偿
D、如果甲不赔偿乙的损失,则乙可以不赔偿甲的损失

答案A,C

解析 A.《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选项A正确,符合题意。
    B.C.根据《民法总则》第182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甲是躲闪时踩烂丙的水果,属于紧急避险,故丙的损失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即狗的主人乙赔偿。甲的紧急避险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故选项B错误,不符合题意,选项C正确,符合题意。
    D.《民法总则》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甲刺伤乙的狗是正当防卫行为,且没有证据表明该行为超过必要限度,故甲对乙的损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乙仍需对甲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D错误,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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