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开发商于2009年6月在B城市以公开拍卖方式取得一宗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70年,容积率为2。20l0年10月,在完成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之后,开发商通过对小区规划土地利用率和成本的分析,觉得容积率可以适当提高。后经规划部门同意,将容积率调整为

admin2012-08-25  30

问题 某开发商于2009年6月在B城市以公开拍卖方式取得一宗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70年,容积率为2。20l0年10月,在完成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之后,开发商通过对小区规划土地利用率和成本的分析,觉得容积率可以适当提高。后经规划部门同意,将容积率调整为3。根据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如果在3年之内按照对历史情况的补充处理适当调整规划,不作为重新供地批复,开发商按照当地政策补交地价,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当时针对补地价的计算方式曾有以下不同的主张:
    算式1:补地价(总价)=增加容积率后的总地价一原容积率下的总地价
    算式2:补地价(总价)=增加容积率后的总地价一原合同出让价
    算式3:补地价(单价)=(增加后的容积率一原容积率)×原容积率下的楼面地价
    算式4:补地价(单价)=(增加后的容积率一原容积率)×原合同出让价的楼面地价
    最后经过协商并报地价委员会,按照算式l进行补地价。

谈谈你对制定补地价政策方面的建议。

选项

答案(1)不符合城市规划的不允许补办手续。 (2)非政府原因的原则上不提倡补地价政策,因为补地价政策会扰乱正常的招拍挂市场,影响土地出让合同的严肃性,且从管理上容易产生腐败行为。 (3)即使要制定补地价政策,应从严控制标准,技术设计上从高收取土地出让金。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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