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小轿车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度当年相关经营情况如下: (1)外购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50万元,另支付购货运输费用200万元、装卸费用20万元、保险费用

admin2012-10-15  32

问题 某市小轿车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度当年相关经营情况如下:
   (1)外购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50万元,另支付购货运输费用200万元、装卸费用20万元、保险费用30万元;
   (2)销售A型小轿车1000辆,每辆含税金额17.55万元,支付销售小轿车的运输费用 300万元,保险费用和装卸费用160万元;
   (3)销售A型小轿车40辆给本公司职工,以成本价核算取得不含税销售价款400万元;该公司新设计生产B型小轿车5辆,每辆成本价12万元,为了检测其性能,将其转为自用。市场上无B型小轿车销售价格;
   (4)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入报废汽车部件,取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价款为500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30万元;
   (5)将仓库对外出租取得收入120万元,对应的其他业务成本10万元;
   (6)转让一项自行开发的专利技术取得收入1000万元,成本为200万元;
   (7)发生业务招待费140万元、技术开发费280万元;其他管理费用1100万元;
   (8)发生广告费用700万元、业务宣传费用140万元、展览费用90万元;
   (9)发生财务费用900万元,其中向其有业务往来的客户借款支付的利息费用600万元,年利率为6%,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为5%;
   (10)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万元,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10万元;
   (11)投资收益科目显示境外A国被投资企业亏损50万元,境外B国分回投资收益20万元(被投资方税率20%);
   (12)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实发工资总额500万元,并按实发工资列支福利费105万元,上缴工会经费10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专用拨缴款收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0万元。 (注:适用消费税税率9%;B型小轿车成本利润率8%;支付的运费均已取得相应的运费发票;不考虑印花税;境外所得采用限额抵免法计算。)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2009年应纳流转税及企业所得税。(金额以万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选项

答案(1)应缴纳的消费税 =17.55×1000÷(1+17%)×9%+40×17.55÷(1+17%)×9%+5×12×(1+8%)÷(1-9%)×9% =1350+54+6.41=1410.41(万元) (2)应缴纳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17.55×1000÷(1+17%)×17%+40×17.55÷(1+17%)×17%+5×12×(1+8%)÷(1-9%)×17%=2664.11(万元) 进项税额=850+200×7%+300×7%+500×17%+30×7%=972.1(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2664.11-972.1=1692.01(万元) (3)应缴纳营业税=120×5%=6(万元) (4)实现的收入总额 =[17.55×1000÷(1+17%)+40×17.55÷(1+17%)]+120+1000+20÷(1-20%) =15600+120+1000+25 =16745(万元) (5)应扣除的销售(营业)成本 =(1000+40)×(400÷40)+10+200 =10610(万元) (6)应扣除的销售税金=1410.41+6=1416.41(万元) (7)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5600+120)×15%=2358(万元),实际发生700+140=84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应扣除的销售费用=300×(1-7%)+160+700+140+90=1369(万元) (8)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15600+120)×5‰=78.6(万元)<140×60%=84(万元),准予扣除78.6万元。 应扣除的管理费用=1100+78.6+280=1458.6(万元) (9)应扣除的财务费用=(900-600)+600÷6%×5%=800(万元) (10)减值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违约金可在税前扣除。 准许扣除的营业外支出=10万元 (11)三项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福利费扣除限额:500×14%=70(万元),实际列支105万元,纳税调增35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500×2.5%=12.5(万元),实际列支20万元,纳税调增7.5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500×2%=10(万元),实际列支10万元,据实扣除。 工资及三项经费纳税调增=35+7.5=42.5(万元) (12)该企业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 =16745-10610-1416.41-1369-1458.6-800-10-280×50%=42.5-500 =483.49(万元) (13)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转让专利所得1000-200=800(万元),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20÷(1-20%)×25%=6.25(万元),实际缴纳25×20%=5(万元),可全额扣除。 [483.49-(800-500)]×25%+(800-500)×25%×50%-5=78.37(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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