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3名大学生去“粗粮馆”用餐。粗粮馆的广告上写着“每位25元,国家公务员每位20元”。甲、乙、丙3人认为这是对非公务员消费者的歧视,违反了《宪法》第33条以及《民法通则》第3条关于“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的原则,侵犯了公民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

admin2019-01-15  38

问题 甲、乙、丙3名大学生去“粗粮馆”用餐。粗粮馆的广告上写着“每位25元,国家公务员每位20元”。甲、乙、丙3人认为这是对非公务员消费者的歧视,违反了《宪法》第33条以及《民法通则》第3条关于“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的原则,侵犯了公民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平等权,因而向法院起诉,要求粗粮馆撤销广告中对消费者的歧视对待,并返还对原告每人多收的5元钱。一审法院判决,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商家不能对公务员消费者予以优惠,也没有明文规定不能对不同的消费者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因而驳回了甲、乙、丙的诉讼请求。甲、乙、丙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之后,粗粮馆自行撤除了广告词。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能够形成哪些法律关系?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本案形成两层法律关系: ①第一层法律关系是在甲、乙、丙3人与饭店之间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属于调整型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3名大学生选择到饭店就餐,即在3名大学生与饭店之间产生了服务合同法律关系,3名大学生支付价款,饭店提供服务,而且该合同是建立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成立的,因而合同合法有效。 ②第二层法律关系是在法院和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甲、乙、丙3人认为粗粮馆的行为侵犯了宪法赋予的平等权,由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双方当事人和法院之间形成了诉讼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法律关系,即通过国家司法机关的十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而使法律规范的规定得以实现。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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