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草拟的公司章程记载的下列事项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dmin2015-09-18  20

问题 甲、乙、丙、丁四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草拟的公司章程记载的下列事项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选项 A、公司由甲同时担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B、公司不设董事会,由乙担任执行董事,任期为2年
C、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监事,任期为2年
D、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3/4以上同意

答案C

解析 (1)选项A: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选项B: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3年(公司章程约定2年没问题);
(3)选项C: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可以不考虑职工代表的问题),监事的法定任期为3年(公司章程约定2年不行);
(4)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先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爱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只有公司章程未规定的,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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