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7)

admin2021-05-28  32

问题 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7)

选项 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
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答案D

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物权法》177条规定,主债消灭,从债随之消灭。因此,甲公司提供的保证消灭,乙公司提供的债权质权反担保也消灭。
    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甲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后,如果没有通知丙公司,则对于丙公司不发生效力,此时,丁不能直接向丙主张权利,故B错误。
    选项C错误:《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229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因此,不管是权利,还是动产,在设定质权时,都不能约定流质条款,即直接约定如果到期债务人不履行财产直接归质权人所有,故C错误。
    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此条规定了债权让与制度中的抗辩权之延续。如果债务人对于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享有正当抗辩,在债权让与后,可以向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主张抗辩权,故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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