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4岁的张某就读于某寄宿制学校,某晚就寝时头朝无护栏的方向(床具等符合国家标准)。宿舍老师巡逻时多次口头提醒张某头应朝向有护栏的方向睡觉,但其并未听从。次日凌晨,张某从上铺无护栏处摔下,造成左眼失明。此案中校方应( )。

admin2019-05-14  36

问题 (2015)14岁的张某就读于某寄宿制学校,某晚就寝时头朝无护栏的方向(床具等符合国家标准)。宿舍老师巡逻时多次口头提醒张某头应朝向有护栏的方向睡觉,但其并未听从。次日凌晨,张某从上铺无护栏处摔下,造成左眼失明。此案中校方应(  )。

选项 A、承担全部责任
B、无责任
C、承担次要责任
D、承担主要责任

答案C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例中,张某不听老师劝阻是导致这次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宿舍老师对未成年学生张某虽多次口头提醒,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职责,但并未切实采取行动保障其人身安全,故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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