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票据金额为10万元,付款人为A银行,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5月10日,乙公司业务员萧某利用职务之便偷取该票据并伪造乙公司签章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后丙公司为支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admin2015-07-28  16

问题 2015年5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票据金额为10万元,付款人为A银行,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5月10日,乙公司业务员萧某利用职务之便偷取该票据并伪造乙公司签章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后丙公司为支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6月1日,丁公司财务人员持该票据依法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依法予以承兑,但因A银行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练,忘记在该票据上记载承兑日期。8月10日,丁公司依法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票据上未记载承兑日期,承兑行为无效为由拒绝了丁公司的付款请求,并于当日向丙公司出具了退票理由书。8月15日,丁公司向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丙公司法务人员以丁公司未按期发出追索通知,丧失对其追索权为由,拒绝了其付款请求。
  要求: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是否可以向乙公司和萧某追索?简要说明理由。
  (2)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不可以。根据规定,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2)不成立。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不影响承兑本身的效力。 (3)不成立。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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