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子乙、一女丙,并有一继子丁,乙、丙、丁从小与甲共同生活。乙先天智力障碍,缺乏独立生活能力,一直依靠甲生活:丙成年之后远嫁江苏,再无联系,只知生活十分富裕;丁成年之后与甲共同生活,照顾饮食起居。现甲死亡,生前未立遗嘱。基于本案事实,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dmin2022-04-19  34

问题 甲有一子乙、一女丙,并有一继子丁,乙、丙、丁从小与甲共同生活。乙先天智力障碍,缺乏独立生活能力,一直依靠甲生活:丙成年之后远嫁江苏,再无联系,只知生活十分富裕;丁成年之后与甲共同生活,照顾饮食起居。现甲死亡,生前未立遗嘱。基于本案事实,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选项 A、在分配遗产时,乙应当多分
B、在分配遗产时。丙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C、在分配遗产时。丁应当多分
D、如果丙在甲之前数日已死亡,则丙之子可以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C

解析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1)配偶,夫妻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2)子女,此处所谓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3)父母,此处所谓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其中,继父母与继子女一定要有扶养关系才能成为彼此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在本案中,乙、丙二人自然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丁也从小与甲共同生活,与甲形成扶养关系,也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或者缺乏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多分;(2)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3)对有扶养能力却未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在本案中,乙缺乏独立生活能力,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所以应当多分;丙有扶养能力而未尽扶养义务,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所以应当少分或者不分;丁与甲共同生活,并且照顾饮食起居,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所以可以多分。因而,A、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取代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位置继承原本应当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的份额。在本案中,甲是被继承人,丙是甲的女儿,先于甲死亡,属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此时丙的晚辈直系血亲自然可以取代丙的位置继承原本应当由丙继承的份额。因而,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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