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邹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邹某的行为属于过失,而且检察机关还查明,邹某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检察机关对邹某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对此决定被害人李某表示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但承办案件的某检察官说:“

admin2012-06-25  35

问题 某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邹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邹某的行为属于过失,而且检察机关还查明,邹某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检察机关对邹某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对此决定被害人李某表示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但承办案件的某检察官说:“不起诉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你的申诉无用,不予受理”。问题:(1)对邹某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是否合法,它是属于哪种类型的不起诉,为什么?(2)该检察官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1)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等8种严重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邹某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其过失伤害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尽管《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的绝对不起诉(或应当不起诉)是针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处理,而本案并不属于其中的情形,但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也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对邹某的不起诉是正确的。这种不起诉应当属于绝对不起诉(应当不起诉)。(2)该检察官的说法不正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应当将复查结果告知被害人。在本案中,被害人李某向检察机关的申诉是合法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复查;复查后还应当将结果告知被害人李某,无理拒绝受理李某的申诉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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