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有三个儿子王甲、王乙、王丙。王某去世后,王甲因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王乙,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王甲胜诉,王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时发现一审遗漏了另一继承人王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4-11-25  28

问题 王某有三个儿子王甲、王乙、王丙。王某去世后,王甲因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王乙,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王甲胜诉,王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时发现一审遗漏了另一继承人王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二审法院可依职权直接改判
B、应该列王丙为本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二审法院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节,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如果发回重审应当列王丙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答案C,D

解析 本题中,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判决遗漏另一继承人王丙之后,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不能依职权直接改判,故A项错误,C项正确。《民诉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王丙作为继承人之一,其在诉讼中应当作为本案的共同原告,而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故B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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