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一个县级市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招商引资,兴建该城市污水处理厂,预计总投资9000万元人民币,给予投资商的回报是允许其按照相关政策收取18年的污水处理费。某合资企业,其股:本构成为:某国有企业52%,外方48%,与该地政府签署了该项目的投资协议,协议中约定

admin2012-09-01  45

问题 某地一个县级市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招商引资,兴建该城市污水处理厂,预计总投资9000万元人民币,给予投资商的回报是允许其按照相关政策收取18年的污水处理费。某合资企业,其股:本构成为:某国有企业52%,外方48%,与该地政府签署了该项目的投资协议,协议中约定了由投资方直接确定材料、设备和施工单位。在确定工程施工项目承包人时,该合资企业邀请了3家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A、B、C进行竞争性谈判。经过三轮报价,最终确定了A为承包人。参与报价的施工企业B认为确定A为承包人的过程不公正,因为三家企业的资质、人员素质、企业实力和社会信誉相近,但最后一轮报价时,A的报价最高;施工企业C在第一轮报价时价格最低,认为该企业用了三轮报价,导致了其在第三轮报价中没能为签约人。这两家企业向该省财政厅进行投诉,要求依据政府采购原则判定A为签约人的谈判结果无效。
招商引资过程中,能否将本项目是否需要招标作为引资条件?

选项

答案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的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同时该合资企业性质为中方国有控股,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畴。本案中,招商协议中约定由投资方直接确定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单位的做法,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地方政府无权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承诺免于招标并作为招商引资条件写入协议书。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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