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甲应当于2000年1月2日向定作人乙交付加工制作的设备,乙应当在同年3月27日付款43万元。至1月2日前,甲有证据证明乙客观丧失履行能力,则( )。

admin2014-11-19  222

问题 承揽人甲应当于2000年1月2日向定作人乙交付加工制作的设备,乙应当在同年3月27日付款43万元。至1月2日前,甲有证据证明乙客观丧失履行能力,则(    )。

选项 A、甲可以行使留置权
B、甲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C、甲可以主张预期违约
D、甲只能行使不安抗辩权保障自己的权利

答案A

解析 考查要点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该题综合性较强。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方,本题中,甲作为先履行方,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排除B项。预期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预期违约一般在违约方主观上不能履行义务时适用,这区别于不安抗辩权。本题中,乙属于客观履行不能,而不是主观上想要违约,因此,甲不能主张预期违约,排除C项。一般来说,留置权只能在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仍然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享有留置权。但是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预先留置权”,即如果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丧失履行能力,债权人可预先行使留置权。当然,“预先留置权”有严格的适用限制,即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使该留置权属于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否则对于滥用“预先留置权”造成债务人损失的,应负赔偿之责。综上分析,A项是正确答案。由于乙客观上丧失了履行能力,表明乙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甲作为先履行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但是不能说,甲只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为甲还有其他权利救济途径(如“预先留置权”),因此,D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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