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华利公司欲购买一批仪器,委托刘某提供媒介服务。华利公司和有关当事人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承担问题没有约定,后又不能协商确定。在此情况下,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应按下列哪个选项确定?( )
华利公司欲购买一批仪器,委托刘某提供媒介服务。华利公司和有关当事人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承担问题没有约定,后又不能协商确定。在此情况下,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应按下列哪个选项确定?( )
admin
2013-12-28
20
问题
华利公司欲购买一批仪器,委托刘某提供媒介服务。华利公司和有关当事人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承担问题没有约定,后又不能协商确定。在此情况下,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应按下列哪个选项确定?( )
选项
A、华利公司应当向刘某预付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B、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华利公司应当承担其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C、在刘某未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承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D、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承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答案
8
解析
参见《合同法》第426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Yfg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我国《海商法》对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贯彻了完全的过失责任制,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实行了过失推定。下面哪些情形下适用过失推定原则?
1999年6月8日,运输个体户田某为自己的一辆卡车向保险公司投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9月田某将该卡车卖给吴某并将保险单连卡车一同交付给吴某,双方为省事未通知保险公司。同年10月吴某在一次运输中,发生车祸,卡车严重受损。下列有关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对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的时间与仓储费增减的关系是()。
李河因病死亡,没有继承人,其所遗留的房屋无人继承,李河所在的村委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房屋为无主财产,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关于人民法院的下列行为,正确的是哪种?()
大春小吃店经营小吃多年,登记业主为大春。1998年大春去广州打工,将小吃店交给妹妹小春经营,但未去登记部门变更营业执照。小春雇了一个临时工阿夏帮忙。一天顾客阿冬从早点中吃出老鼠尾巴,盛怒之下,欲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请问阿冬起诉的话,谁是本案的被告?(
某汽车贸易公司向某汽车厂购买轿车10辆,单价为25万元,双方约定采取赊销形式,汽车贸易公司提走轿车后,分三次将车款付清,并由某物资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物资公司要求汽车贸易公司将其办公楼抵押给自己,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后因经营亏损,汽车
甲、乙两人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调解书送达给甲、乙签收后,甲就调解书中有关财产分割情况反悔,根据上述情况,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供了甲乙丙丁4人的证言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其中甲为未成年人,乙是张某的弟弟,丙是张某代理人的妻子,丁是法院的院长,谁的证言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期限,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随机试题
试论述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A.孙络B.别络C.经别D.经筋循行特点可用“离、合、出、入”来概括
工程质量事故与其他行业的质量事故相比,其具有的特点是()。
架空线的线向距离不得小于( )m。
甲公司于2017年年初将其所拥有的—座桥梁收费权出售给A公司,期限10年,10年后由甲公司收回收费权,甲公司一次性取得收入1000万元,款项已收存银行。售出10年期间,桥梁的维护由甲公司负责。则甲公司2017年该项业务应确认的收入为()万元。
某企业出售一幢办公楼,该办公楼账面原价370万元,累计折旧115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出售取得价款360万元,发生清理费用10万元,支付营业税18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企业出售该幢办公楼确认的净收益为()万元。
在物流各项活动中装卸搬运的特点有()。
在儿童获得语言之前,用表情、动作或不同的声音表达不同的情绪,表现出明显的交际倾向的语言现象是()
下列关于教师效能感的理解,表述错误的是()。
WhichofthefollowingstatementsaboutobjectorienteddatabaseisNOTcorrect?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