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江财经学院)什么是可保风险?可保风险应具备哪些条件?

admin2017-07-25  28

问题 (2011浙江财经学院)什么是可保风险?可保风险应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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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可保风险的含义:它是指保险人可以承担的风险,即投保人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转移的风险。 理想的可保风险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一般是纯粹风险,即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例如火灾风险,只有给人的生命财产带来损害的可能,而绝无带来利益的可能。而投机风险则不然,它既有损失的可能,又有获利的机会。例如股市风险,投机股票既有因股市下跌遭到损失的可能,又有因股市上扬而获利的机会,对这类投机风险,保险人是不能承保的。 第二,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风险的偶然性是对个体标的而言的,比如对某个人、某个企业等。偶然性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发生的可能性,不可能发生的风险是不存在的。二是发生的不确定性,即发生的对象、时间、地点、原因和损失程度等,都是不确定的。如果是确定的风险,那么就是必然要发生的风险。对某个人必然发生的风险,保险人是不予承保的。比如某人患了绝症,并已确诊,他就不能向保险公司投保死亡保险,因为在可预见的时间内,死亡对他来说已是必然的。 第三,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所谓意外,是非人们的故意行为所致。故意行为容易引起道德风险,为法律所禁止,与社会道德相矛盾。因此,故意行为引起风险及必然发生的风险,都不可能通过保险来转移。如赌博、自然损耗、机器磨损等则为不可保风险,赌博为法律所禁止,自然损耗、折旧为必然,因此就不可能为保险人承保。非意外风险属于不可保风险。 第四,大量独立的同质风险单位存在。这是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大数定理的基本要求。所谓“同质”就是指风险单位遭遇风险事故从而造成损失的概率和损失程度大体相近;“独立”是指一风险单位是否发生风险事故、承受多大损失,与其他风险单位无关。保险依靠建立保险基金来实现补偿和给付职能,这是多数人负担少数人损失的一种共济行为,就某种特定的风险而言,要求大量独立的风险单位参加。 第五,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否则保险的补偿和给付会有困难。 以上五个可保风险条件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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