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善意取得的要件。[南京大学2015年;武大2014年研]
善意取得的要件。[南京大学2015年;武大2014年研]
admin
2022-09-19
25
问题
善意取得的要件。[南京大学2015年;武大2014年研]
选项
答案
①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的财产,即权利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②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或不应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为无权处分,且无重大过失。如果受让人为恶意,则无法成立善意取得。 ③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根据《民法典》第311条规定,只有财产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才可能构成善意取得,即善意取得仅适用于有偿交易,受让人受让标的物时必须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合理,即根据市场价格判断,受让人所支付的价款与标的物的价值相当。 ④必须实际支付对价。仅达成协议不构成善意取得。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明确善意取得的构成,打击无权处分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恶意串通,保护真正权利人。 ⑤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依据《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构成善意取得需要“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即善意取得必须以公示的完成为要件。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Yet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三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一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
李大成与儿子李晓光及孙子李蓓蓓出去旅游,不幸遇到车祸,无一生还。闻此讯后,李晓光的妻子王平突发心脏病而死。李大成的妻子郭氏与王平之父王某料理丧事后,对遗产分割发生争议。据查,李大成有遗产价值1.2万元,李晓光及妻子、儿子共有遗产价值3万元,其中李蓓蓓生前接
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请运用民法有关的理论知识对其加以辨析。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标的物行使其支配权。”试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保险诈骗过程中,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骗取保险金的,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标的物行使其支配权。”试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有人认为:“在合同关系中,只要一方当事人将合同主体变更的事实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就会发生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效力。”请运用债的变更理论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甲公司从国外走私了一批摄像机,准备在国内销售。甲隐瞒了走私的事实,与乙公司签订了摄像机的买卖合同,以每架12000元的价格将300台摄像机卖给了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发现而将摄像机和货款没收。乙公司到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赔
甲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体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对外欠下数十万元的债务。债权人乙要求甲偿还,甲称自己已经一无所有,无力偿还。乙遂要求甲以夫妻共有财产偿还。甲的妻子称甲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由甲自己偿还债务,而不能用夫妻共有财产偿还。甲的妻子的主张能
下列各类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是()。
随机试题
简述关节结核的X线表现。
某气井气层中部深为3500m,硫化氢含量为15μg/g,测得气层压力为55MPa,准备压井上返试油。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规定》,以及石油行业标准《井下作业井控技术规程》的规定,气井附加压力当量压井液密度值取0.07~0.15
下列哪项不是SETB2C模式的要求?()
A.番泻叶B.山豆根C.川芎D.关木通E.牛黄解毒丸过量使用易引发急性肾衰竭和过敏性紫癜的是()
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现一定的规律性:
约翰逊称她于1907年创办的费尔霍普学校为()。
J.Martin指出,以下因素:Ⅰ.程序的适应性差Ⅱ.数据格式的不一致导致数据的共享性差Ⅲ.系统开发方法选择不当Ⅳ.开发工具选择不当()是造成数据处理生产率低的主要原因。
文化冲击可称为突然移居到国外的人们的一种职业病。像大多数疾病一样,它也有其自身症状。文化冲击是人们因失去了社交活动中原本熟悉的标志和信号而引起的焦虑所造成的。这些标志与信号包括了我们所熟悉的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比如说:遇到别人时何时握手,该说些什么;何时
Terrorismhasbecomesowidespreadthatitisnowimpossibletodismissitastheactionofafewcrazypeople.Infact,terror
______(他是公认的)oneofthefinestpoetsintheworld.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