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admin2017-03-08  27

问题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行使了不安抗辩权的是(    )。

选项 A、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合同生效还未开始设计生产时甲公司就支付了10万元全款。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不再需要这批服装,遂清求解除合同
B、甲和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某日双方同时交租金和交付房屋。但时间到时,发现乙方房屋还被占用,甲方遂拒绝支付租金
C、某公司与当红歌星甲签订演出合同,该公司应在规定日期预付演出劳务费5万元。后甲因病重住院治疗,该公司告知甲暂不支付该笔劳务费
D、甲、乙两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在3个月内分批向乙公司供货,乙公司在5个月内每月付款30万元。甲公司货物供应完毕后,乙公司声称甲公司货物不合格,拒绝支付余下货款

答案C

解析 A项,没有证据表明乙公司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故排除;B项,“双方同时交付租金和交付房屋”与定义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要求不符,故排除;C项,某公司属于先履行的一方,在因甲病重而可能无法履行合约的情况下,中止了合同的履行,符合定义;D项,甲公司供完货后,乙公司拒绝支付货款,是后履行的一方拒绝履行合同,而定义说的是先履行的一方有权中止合同履行,故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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