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某到县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陈某强奸,公安机关传讯了陈某,陈某称他与辛某是恋爱关系。公安机关遂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向辛某送达了不立案通知书。辛某对不立案决定不服而采取的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

admin2017-03-07  26

问题 辛某到县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陈某强奸,公安机关传讯了陈某,陈某称他与辛某是恋爱关系。公安机关遂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向辛某送达了不立案通知书。辛某对不立案决定不服而采取的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

选项 A、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B、要求县检察院撤销该不立案决定
C、请求该县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D、向该县法院提起自诉

答案B

解析 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是立案的重要材料来源。《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公安部规定》第163条又规定了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中的辛某作为控告人,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选项A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根据此条规定,如果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这里所说的检察院,应当是同级人民检察院。因此,本案中的被害人辛某可以向县级检察院提出,请求该县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选项C也是正确的。
    选项D中提到了自诉问题,我们首先看看本案是否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本案中被害人辛某向公安机关控告陈某将其强奸,公安机关在听了陈某的陈述后即作出不立案决定,此种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的第3种情形,因此被害人辛某可以向该县法院提起自诉。选项D正确。
此时,我们可以用排除法得出选项B是错误的。而且,此说法于法无据,选项B为应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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