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并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贯彻这一规定。该规定第3条指出,引咎辞职是指在其直接管辖的范围内,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工作发生重大失误或者

admin2017-03-20  28

问题 2001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并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贯彻这一规定。该规定第3条指出,引咎辞职是指在其直接管辖的范围内,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工作发生重大失误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院长、副院长,主动辞去现任职务的行为。第4条规定,院长、副院长在其直接管辖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辞职:(1)本院发生严重枉法裁判案件,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2)本院发生其他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隐瞒不报或拒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3)本院在装备、行政管理工作中疏于监管,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4)不宜继续担任院长、副院长职务的其他情形。
    请结合我国宪法的规定及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请说明该材料反映的国家机关组织活动原则及实行该原则的意义。

选项

答案该段材料反映的是责任制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原则。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决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结果,都必须承担责任。责任制原则有利于克服主观性、片面性,防止独断专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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