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村民乙,见其叔叔甲担任该村村主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协助乡政府发放扶贫基金,就对甲称自己开公司缺钱,让甲将扶贫基金挪出供自己周转一下。甲遂将扶贫基金100万元私自借给乙使用,并说好两个月后归还。但乙将款项用于走私香烟(偷逃关税20万元),被公安机关立案

admin2021-06-10  30

问题 某村村民乙,见其叔叔甲担任该村村主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协助乡政府发放扶贫基金,就对甲称自己开公司缺钱,让甲将扶贫基金挪出供自己周转一下。甲遂将扶贫基金100万元私自借给乙使用,并说好两个月后归还。但乙将款项用于走私香烟(偷逃关税20万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导致100万元不能如数归还。甲赶紧从乙处要回了20万元,携款潜逃途中被抓获,后被立案、审判(事实一)。甲的妻子丙为使甲能得到轻判,送给主审该案的法官丁10万元;并指使该村会计戊某出庭作假证,谎称村民委员会曾拖欠甲100万元。丁欲以事实不清为由,判决甲无罪;但该法院审委会在讨论该案时,否定了丁的意见,甲仍被判有罪。于是丁将10万元退还给丙。后丙向检察院主动交代,并检举揭发丁。由此案发(事实二)。
问题:
(1)对于事实一,甲、乙构成何罪?说明理由。
(2)对于事实二,丙、丁、戊某构成何罪?丁是否构成犯罪中止?丙是否构成自首、立功?应当如何处罚?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甲构成挪用公款罪(80万),系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贪污罪(20万)。携款潜逃。甲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故构成以上犯罪。乙构成挪用公款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乙是教唆犯。 (2)丙构成行贿罪、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丙构成自首,行贿人交代受贿人是交代共犯,不构成立功。但按刑法分则(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此种特别的自首,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丁构成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应当择一重罪处断。丁是犯罪既遂,不是犯罪中止。戊某构成伪证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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