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侦查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对一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监视居住,对另一犯罪嫌疑人实行取保候审,对两个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都必须遵守哪些法定义务?

admin2014-07-03  16

问题 公安机关侦查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对一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监视居住,对另一犯罪嫌疑人实行取保候审,对两个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都必须遵守哪些法定义务?

选项 A、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
B、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家属和律师之外的人
C、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D、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答案C,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义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须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还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不能利用这种自由实施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如对证人采取威胁、引诱等手段使证人不敢作证、拒绝作证或作伪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审人不得利用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隐藏、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所谓“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的合法住所。所谓“居所”是指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所谓正当理由,是指被监视居住人有治病、奔丧等正当事由。公安司法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要会见他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方能会见。(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通过比较《刑事诉讼法》第56条对被取保候审人的限定义务与第57条对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规定可以发现,CD两项符合题意,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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