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2003年1月15日签定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2003年2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汽车一辆,乙公司须于2003年1月31日支付35%货款,其余货款2003年2月10日支付。合同签定后,乙公司于2003年1月30日向甲公司的银行帐户汇入25%货款,其余

admin2009-05-20  40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2003年1月15日签定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2003年2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汽车一辆,乙公司须于2003年1月31日支付35%货款,其余货款2003年2月10日支付。合同签定后,乙公司于2003年1月30日向甲公司的银行帐户汇入25%货款,其余10%未付。2003年2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提车,被甲公司拒绝。请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1) 乙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25%货款,有权向甲公司提车的要求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2) 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交车的义务?依据是什么?
   (3) 如果甲公司拒绝履行交车义务,应该采取什么方式?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 如果乙公司2003年2月1日当场支付了剩余10%货款,是否有权向甲公司提车?甲公司能否以乙公司迟延付款拒绝交车?

选项

答案(1) 不符合合同约定; (2) 甲公司有权拒绝履行交车的义务,甲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3) 甲公司拒绝履行交车义务应该采取明示方式,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交车,甲公司不得以乙公司迟延付款拒绝交车。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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