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消极中立,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这种诉讼构造属于下列哪一种类型?(2013年试卷2第23题)

admin2014-12-22  18

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消极中立,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这种诉讼构造属于下列哪一种类型?(2013年试卷2第23题)

选项 A、职权主义
B、当事人主义
C、纠问主义
D、混合主义

答案B

解析 依据2013年三大本教材第二卷,“当事人主义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混合式诉讼模式是指吸收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模式的长处,使两种模式融合的一种诉讼模式。纠问式诉讼结构的主要特征是,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即使没有被害人或其他人的控告,法官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法官负责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刑讯合法化、制度化,对被告人广泛采用刑讯,对原告和证人也可以刑讯。在这种诉讼结构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被害人只是提供线索、引起诉讼的人,被告人处于诉讼客体的地位,是被拷问、被追究的对象。在证据制度方面,欧洲君主专制制度的国家实行法定证据制度,我国则实行“五声听狱讼”,主要由法官个人决断。根据上述理论,可知,本题中提到的诉讼构造属于当事人主义。故本题选B项。
    疑难辨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构造,理论性很强,考生应理解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纠问主义和混合主义等各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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