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决定采用平行发包模式,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土建承包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并规定2002年10月 3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甲、乙、丙、丁、戊等5家承包单位参加投标,乙承包单位11月 5日方提交投标保证金。11月3日由招

admin2009-08-19  15

问题 业主决定采用平行发包模式,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土建承包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并规定2002年10月 3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甲、乙、丙、丁、戊等5家承包单位参加投标,乙承包单位11月 5日方提交投标保证金。11月3日由招标办主持举行了开标会,开标结果是这5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均高出标底近500万元,这一异常引起了业主的注意,为了避免招标失败,业主提出由编制标底单位重新复核标底。编制标底单位复核标底后,确认是由于工作失误,漏算了部分工程项目,使标底偏低。在修正错误后,编制标底单位重新确定了新的标底。丙、丁、戊三家投标单位认为新的标底不合理,向招标人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由于上述问题纠纷导致定标工作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一直没有完成。为早日开工,业主更改了原定工期和工程结算方式等,指定了其中一家施工单位中标。

选项

答案不妥之处:①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不妥; 理由:违背《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有关不得以下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公开招标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②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不同;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③乙承包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晚于规定时间; 理由: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提交,乙承包单位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标; ④招标办主持开标会不妥;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主持 ⑤开标以后,又重新确定标底不妥; 理由: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并且标底应在开标前完成; ⑥在投标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定标工作; 理由:定标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超过投标有效期定标对投标单位没有合同约束力; ⑦更改招标文件的合同工期和工程结算条件不妥;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的修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天前,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 ⑧直接指定施工单位不妥; 理由:应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并且中标人是根据评标方法评出的,建设单位不能直接指定; ⑨丙、丁、戊三家投标单位要求撤回投标文件不妥; 理由:投标是一种要约行为,在投标有效期内均受其约束。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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