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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
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
admin
2014-12-09
24
问题
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51题)
选项
A、无权代理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效力待定
答案
A,D
解析
①可以说,本题十分有趣,是一次充满想象力的设计,伟大的探险,涉及意思表示中的若干问题,大有文章可做。但似乎难以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颇滋困扰。建议看过放过,不要当真。②刘某打给王某的电话应认定为买卖合同的要约,请张某转告,张某是刘某的表示使者(注意:张某是刘某的表示使者,而不是王某的受领使者。所谓使者,指代他人传达意思表示,但无权决定所传达意思表示内容的人)。因张某未向王某转告,且张某系表示使者而非受领使者,所以,刘某发的要约未到达受要约人王某,要约未生效。王某一直处于不知情的状态,王某既不可能对刘某作出承诺,王某也不曾对刘某发出过要约。③张某以王某的名义向刘某交货的行为,站在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理解。站在意思表示一方(张某擅自以王某的名义作出的交付)来看,应认定为因无权代理作出的买卖合同的要约(实物要约)。站在意思表示受领一方(刘某)角度来看,刘某显然会将其理解为王某(对自己此前所发要约)作出的承诺。若作此解释,则王某与刘某间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就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王某与刘某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④为了使这个题目给出的答案能够成立,恐怕得另辟蹊径了,甚至是求助于不太具有说服力的分析思路。还算说得过去的思路之一是:张某以王某的名义向刘某交货的行为被认定为因无权代理由王某向刘某发出的要约,刘某的付款行为构成承诺,在王某与刘某间成立一个因无权代理订立的买卖合同。这样操作的正当性在于,把选择权交给王某与刘某(对于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王某可追认,善意的刘某可在追认生效之前撤销),不会损害王某与刘某的利益,且符合鼓励交易原则。故A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⑤张某的行为欠缺为王某管理事务的管理意思,因此不可能成立无因管理,故B选项错误。⑥关于C选项。为什么出题人认为张某收取的刘某的价款不构成不当得利呢?出题人的意思是,在一个效力待定的合同中,因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可转化为有效合同,所以,在效力待定的合同因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或者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而转化为无效合同之前,一方当事人基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保有对方给付的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效力待定的合同即为保有该利益的法律上原因)。故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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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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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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