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龙系某厂销售人员,1999年5月李龙外出跑业务失去联系。2001年11月,李龙所在的工厂以李龙失踪两年多毫无音信、生死不明为由申请法院宣告李龙失踪。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判决宣告李龙失踪。2004年6月,李龙的妻子孙丽以李龙失踪长达5年之久毫无音信,夫

admin2015-05-07  28

问题 李龙系某厂销售人员,1999年5月李龙外出跑业务失去联系。2001年11月,李龙所在的工厂以李龙失踪两年多毫无音信、生死不明为由申请法院宣告李龙失踪。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判决宣告李龙失踪。2004年6月,李龙的妻子孙丽以李龙失踪长达5年之久毫无音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人民法院认为李龙失踪多年,不能出庭应诉,但已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遂将本案依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发布公告,寻找失踪人李龙。公告期间3个月届满后李龙仍无下落,人民法院遂于2004年10月19日作出判决,宣告李龙死亡,本判决宣告之日即为其死亡之日,并且李龙和孙丽的婚姻关系自判决之日起解除。2005年春节,失踪多年的李龙回到家中。
问题:
人民法院可否主动适用宣告死亡程序?其所适用的宣告死亡程序有无错误?

选项

答案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适用宣告死亡程序。其所适用的宣告死亡程序在公告期限上存在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适用宣告死亡程序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公民下落不明这一事实状态影响其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因而应由利害关系人主动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该程序。这是特别程序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决定的。在本案中.孙丽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是离婚诉讼,而非申请宣告李龙死亡,虽然李龙失踪已满法定期限,但因无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适用宣告死亡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宣告死亡程序的公告期限为1年,本案中人民法院只公告了3个月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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