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是A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A国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约翰2016年4月15日被A国公司派到北京的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10月13日离开中国。在中国工作期间,境内企业每月支付其工资30000元,A国公司每月支付其工资折合人民币60000元。2016年1

admin2020-01-18  29

问题 约翰是A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A国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约翰2016年4月15日被A国公司派到北京的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10月13日离开中国。在中国工作期间,境内企业每月支付其工资30000元,A国公司每月支付其工资折合人民币60000元。2016年10月约翰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选项 A、3338.04
B、3313.60
C、9558.47
D、9940.81

答案A

解析 约翰2016年在我国居住时间=16+31+30+31+31+30+13=182(天)<183天,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适用下述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30000+60000—4800)×45%一13505]×30000÷(30000+60000)×12.5÷31=3338.04(元)。
    注:个人入境、离境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居住天数,按半天计算其在华实际工作天数。10月份约翰在境内工作天数=12+0.5=12.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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