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至2009年2月底,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为大学生提供实践平台为幌子,通过签订社会实践合同,令其每人交300元学习费。以销售人员考核合格成为公司正式员工为诱饵,利用在校大学生开展、推广、销售其公司产品“三凯瑞”保健品的活动。涉及北京30多所学

admin2010-06-20  27

问题 2008年5月至2009年2月底,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为大学生提供实践平台为幌子,通过签订社会实践合同,令其每人交300元学习费。以销售人员考核合格成为公司正式员工为诱饵,利用在校大学生开展、推广、销售其公司产品“三凯瑞”保健品的活动。涉及北京30多所学校的千余名大学生,形成上、中、下层级的销售“金字塔”并给予不同提成、奖励。该公司从中获利70多万元。对此,该公司构成:

选项 A、非法经营罪
B、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C、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D、合同诈骗罪

答案C

解析 依据《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该条某商贸有限公司符合本条规定的构成要件,即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C项正确。注意本罪明确人刑,使“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受到法律制裁,而不再据具体案情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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