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符合上述定义的一项是( )。

admin2012-01-05  35

问题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符合上述定义的一项是(    )。

选项 A、甲、乙两家公司在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甲要求乙交付货物,乙以甲未支付货款为由拒绝发货
B、丙、丁两家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丙先交付货物后丁再支付货款,但在实际履行合同前,丙得知丁的资产状况出现严重问题,有可能无力支付货款,所以拒绝先履行交货义务
C、戊、己两家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戊先交付租金后己再交付租赁物,但戊因资金周转问题在约定履行期届满时仍没能筹齐租金,己因此拒绝交付租赁物
D、庚、辛两家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同时履行各自的交付义务,但在实际履行前庚反悔,于是单方解除了合同并支付给辛一定的违约金

答案C

解析 A项中合同未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B项为不安抗辩权,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有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D项未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也不存在行使抗辨权的行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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