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2006—卷二—79,多)

admin2017-03-16  25

问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2006—卷二—79,多)

选项 A、张某涉嫌销售赃物一案,经审理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B、赵某涉嫌抢劫一案,赵某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发病猝死的   
C、李某以遭受遗弃为由提起自诉,法院审查后不予立案的   
D、王某以遭受虐待为由提起自诉,后又撤回自诉的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终止审理的情形,也涉及对《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考查。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同情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已经立案追究的,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以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他几种情形,一般应以裁定终止审理。不过,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本题中,A项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所以应由人民法院以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而不是裁定终止审理,故A项错误。   
B项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5)种情形,即被告人死亡的。同时本案并无事实和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以裁定终上审理,故B项正确。   
C项在立案阶段就由人民法院以不立案的方式终止了诉讼,尚未进入审判阶段,因此更谈不上裁定终止审理的问题,故C项错误。   
D项虐待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王某以遭受虐待为由提起自诉,后又撤回自诉的,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4)种情形,因此属于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故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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