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刑法志》:“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狱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棰令。’丞相

admin2022-10-18  45

问题 《汉书·刑法志》:“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狱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棰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棰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请根据材料分析此次刑制改革的意义。

选项

答案汉景帝刑制改革对汉文帝的刑制改革进行了补充和变通,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笞数过多、刑具粗陋和行刑程序上存在的弊端,进一步消除了奴隶制法制的残余,为后世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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