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意图杀死范某,持刀潜伏在范某家门口树林里,久等未见范某归来,因惧怕法律惩罚,弃刀回家,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9一专一16、2019一法专一6)

admin2021-10-25  39

问题 甲意图杀死范某,持刀潜伏在范某家门口树林里,久等未见范某归来,因惧怕法律惩罚,弃刀回家,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9一专一16、2019一法专一6)

选项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下来,未能达到既遂的程度的犯罪形态。但是犯罪预备是在犯罪撷备阶段被迫停止犯罪,犯罪未遂是在已经开始实施实行行为后被迫停下来的。犯罪中止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包括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以及实行完毕的短暂时间内主动地停止犯罪。本案中,甲虽然是久等未见范某归来,但其弃刀回家的原因是“惧怕法律惩罚”。故,甲放弃犯罪不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被迫放弃,而是自愿放弃的。甲属于在犯罪预备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所以,选项B是正确答案。如果题目说:甲因为范某迟迟不归,迫于无奈,弃刀回家,那么甲就构成犯罪预备。甲持刀杀人的行为显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在预备阶段的犯罪也是犯罪。所以,选项D是错误的。
【同类考点总结】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识。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认识到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不能将引起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当作意志以外的原因,从而否认中止的自动性。本案中,甲放弃犯罪的原因不是范某迟迟不归,而是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所以他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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