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孙某2016年度取得下列所得: (1)每月工资3 000元,12月份另取得年终绩效工资30 000元。 (2)5月份孙某出售自己持有的限售股,取得转让收入100 000元,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 (3)7月份购人A债券20 000份,每份

admin2018-12-15  28

问题 中国公民孙某2016年度取得下列所得:
(1)每月工资3 000元,12月份另取得年终绩效工资30 000元。
(2)5月份孙某出售自己持有的限售股,取得转让收入100 000元,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
(3)7月份购人A债券20 000份,每份买入价5元,支付相关税费共计1 000元,12月份卖出A债券10 000份,每份卖出价7元,支付相关税费共计700元。
(4)利用业余时间兼职,1~12月份从兼职单位每月取得报酬3 000元并从中拿出5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给希望小学。
(5)2015年1月,任职企业授予孙某10 000股股票期权,该股票期权的施权价为每股5元。2016年10月5日,孙某按照规定行权,行权日该股票市场平均价值为每股10元。
(6)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折合人民币40 000元,在A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7 000元;从B国取得股息折合人民币10 000元,在B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 500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孙某2016年10月行使股票期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选项 A、3 240
B、3 740
C、4 588
D、5 760

答案B

解析 2015年1月授予,2016年10月5日行权,超过了12个月,所以按12个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0-5)×10 000=50 000(元),50 000÷12=4 166.67(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孙某2016年10月行使股票期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 166.67×10%-105)×12=3 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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