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985年1月8日出生;孙某,1973年8月出生,后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1995年刑满释放。李某从朋友处借了一把猎枪,1999年1月8号晚10时许,两人共同持枪出去打狗,但没有打到,于是两人窜到村民张某家偷鸡,孙某进屋盗窃,李某持猎枪在门外望风

admin2016-09-06  31

问题 李某,1985年1月8日出生;孙某,1973年8月出生,后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1995年刑满释放。李某从朋友处借了一把猎枪,1999年1月8号晚10时许,两人共同持枪出去打狗,但没有打到,于是两人窜到村民张某家偷鸡,孙某进屋盗窃,李某持猎枪在门外望风,孙某刚偷了2只鸡,正在离开时,被张某发现,张某正要抓他们,李某往门口开了一枪,正中门框,于是孙某趁机逃走。张某发现地上有一丢失的枪托,于是在门旁守候,后来李某与孙某发现枪托丢失,担心无法归还,于是决定回去寻找,走到张家门口,张某刚一起身,李某就向张某开了一枪,正中头部,张某因而死亡。
    问:李某与孙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选项

答案(1)李某不构成犯罪。因为李某不满14周岁,不够刑事责任年龄要求。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必须到一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能负刑事责任。一般的犯罪,行为人必须年满16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年满14周岁就应该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周岁的计算,以满周岁生日当天过24时为准。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就发生在其14周岁生日当天,但没过当天24时,因此,李某的法定年龄不满14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2)孙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相关规定和刑法理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也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在本案中,孙某进屋偷鸡,并且指使李某持枪在门外望风,在被张某发现以后,李某采用开枪的暴力方式,使孙某逃避抓捕。尽管盗窃的数额较小,但同样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 (3)孙某不对李某的杀人行为负责。从案件发展过程看,两人折回张某家寻找丢失的枪托,但孙某没有杀人的意图,也没有授意李某杀人,而且该行为也不包括在两人一开始的行为故意中。在看到张某以后,开枪杀人完全是李某一人所为。虽然李某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其行为完全在孙某的故意范围之外。因此,孙某对李某的杀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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