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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该公司1%、2%和5%的股份,现该3人欲向公司的股东大会提出一项临时提案。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该项临时提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甲、乙、丙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该公司1%、2%和5%的股份,现该3人欲向公司的股东大会提出一项临时提案。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该项临时提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dmin
2016-06-26
39
问题
甲、乙、丙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该公司1%、2%和5%的股份,现该3人欲向公司的股东大会提出一项临时提案。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该项临时提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甲、乙、丙均可以单独提出临时提案
B、该临时提案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C、临时提案应当书面向董事会提交
D、董事会应当在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答案
B,C,D
解析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甲、乙持股均不足3%,无权单独提出临时提案,选项A错误),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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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题库注册会计师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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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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