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 1年3月24日止。借款到期后,乙银行一直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

admin2020-06-13  23

问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 1年3月24日止。借款到期后,乙银行一直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答案D

解析 (1)乙银行对甲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 1年3月25日一2013年3月25日,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即使乙银行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了甲公司,也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法定事由才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同理,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诉讼时效也不会因此而中断,因此,选项BC错误;(2)债权人(乙银行)转让债权的,债务人(甲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甲公司)对让与人(乙银行)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丙公司)主张,因此,选项A错误;(3)债务人 (甲公司)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丁公司)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甲公司)对债权人(丙公司)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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