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同一物上,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请根据民法学原理,对这种说法进行辨析。

admin2017-03-21  44

问题 有人认为,“同一物上,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请根据民法学原理,对这种说法进行辨析。

选项

答案题干说法不完全正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这样的。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也有债权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物,而该标的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成立之先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这种情形常发生于一物数卖。例如,甲与乙订立买卖契约,将某项动产出卖于乙,在未交付标的物前,又将该物出卖于丙,并已实际交付标的物,则丙虽为后买人,但因标的物已交付而享有所有权,其所有权即当然优先于先买者乙享有的债权。在不动产交易中,如果后买者已办毕所有权登记,基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即使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实际交付给先买者,后买者也能取得该不动产之所有权,其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某特定物虽已为债权给付之内容,如买卖、赠与,使用借贷之标的物,但该物上,如有定限物权存在.无论其物权是否成立在债权发生之前或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之效力。债权人不得对物权人请求交付或移转其物,亦不得请求除去该物上之物权。 (2)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就债务人之物上设有定限物权存在,于受清偿或补偿时,优先于一般债权。定限物权以对标的物支配内容为标准而区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用益物权,当用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用益物权应优先于债权。于担保物权之情形,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在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担保物权人得申请拍卖担保物,实行其担保物权.则无论债务人的财产能否够清偿债务,担保物权人就拍卖标的物所得价金,均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清偿。 但存在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形,即:《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Xwo3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