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和远达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鸿运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20%,乙出资20%,远达公司出资60%,远达公司的总经理徐某任鸿运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乙将5%的股份转让给徐某。鸿运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银川公司货款,银川公司向人民法

admin2016-12-22  26

问题 甲、乙和远达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鸿运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20%,乙出资20%,远达公司出资60%,远达公司的总经理徐某任鸿运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乙将5%的股份转让给徐某。鸿运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银川公司货款,银川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鸿运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文盛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鸿运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鸿运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鸿运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银川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鸿运公司破产。
重整期间,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选项 A、鸿运公司欠嘉德汽车修理厂修理费lO万元,嘉德汽车修理厂留置了鸿运公司的汽车一辆,重整计划批准后,嘉德汽车修理厂将汽车拍卖,清偿了自己的债权
B、鸿运公司为继续营业向A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并以厂房作为抵押
C、徐某将自己持有的鸿运公司股份转让给甲
D、鸿运公司向远达公司等股东支付红利共计10万元
E、机器设备所有权人杜某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租借给鸿运公司的机器设备取回

答案A,C,D

解析 (1)选项A: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2)选项B: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3)选项C: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4)选项D: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5)选项E:重整期间,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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