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有一部手机,价值5000元。赵某欲将该手机卖给钱某,价款4500元,但是约定赵某借用至月底。孙某系钱某同事,得知此事后找到赵某,提出愿以6000元购买该手机,赵某欣然同意,钱物现场交割完毕。孙某回家途中遇到路霸李某,李某见其手机甚爱之,误以为为孙某所有

admin2022-04-19  28

问题 赵某有一部手机,价值5000元。赵某欲将该手机卖给钱某,价款4500元,但是约定赵某借用至月底。孙某系钱某同事,得知此事后找到赵某,提出愿以6000元购买该手机,赵某欣然同意,钱物现场交割完毕。孙某回家途中遇到路霸李某,李某见其手机甚爱之,误以为为孙某所有,便胁迫孙某将该手机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自己,孙某无奈,遂交付。后李某将手机遗失,被周某拾得,周某将其以5000元价格转卖给不知情的吴某。根据上述事实,关于孙某、李某对该手机的权利状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因为孙某为无权处分,故李某能够善意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B、因为李某存在主观恶意,故其不能善意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C、即便孙某嗣后撤销了买卖合同,李某也能善意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D、李某可以向周某主张返还该手机的占有

答案A

解析 善意取得的条件有四:
(1)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
(2)第三人主观善意;
(3)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
(4)不动产已经完成登砂动产已经完成交付。
本案当中,由于孙某已知情,也就不能从赵某的手中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此后,孙某将手机卖给李某便属于无权处分,价格合理,并且已经完成交付,只要李某是善意便能善意取得。第三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第三人主观为善意,第三人的方式、动机无关善意的判断。本案当中,“误以为为孙某所有”表明李某在受让手机时不知道孙某无权处分,至于胁迫,只是手段而已,并不影响李某的善意,亦即李某是善意,如此李某可以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因而,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特别注意:勿将日常生活之“善意”当作善意取得之“善意”,二者在认定时,标准不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善意受让人主张善意取得的,不予支持:(1)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2)转让合同因为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被撤销。据此,C选项错误。需要注意,即便买卖合同是可撤销的,只要孙某未撤销买卖合同,李某就还能善意取得。
占有返还请求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请求人为占有被侵夺之人;
(2)被请求人为占有之侵夺人及其继受人;
(3)自侵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其中,“被请求人为占有之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可以分解为三个要点:
(1)被请求人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2)被请求人可以为直接占有人或者间接占有人;
(3)被请求人不是占有辅助人。
本案当中,周某将手机卖给吴某后,不再占有手机,并不符合“被请求人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中“现时”这一条件,因此李某不能向周某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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