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0 000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0 000元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0 000元借款及利息,

admin2021-10-26  24

问题 2019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0 000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0 000元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0 000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0 000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务成立.原告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告工资18 642元,集资款15 000元.两相抵销。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60000元房款属实,原告曾多次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追要,因公司无力偿还,就把被告写的借条给了原告。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县法院曾于2018年12月判决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房款60 000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写有《借条》,内容是:“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借现金三万元(30000元),常海2018.7.6”,原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此借条交给原告,由原告行使该借款债权,另,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被告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工资共计18 642元,被告于2018年5月31日曾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集资款15 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3 642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
下列关于被告常海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被告常海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可以向原告主张
B、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被告常海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不可以向原告主张
C、本案被告常海与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共同诉讼人
D、由于代位权属于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因此,在本案债的关系中被告常海属于担保人
E、由于抵销必须通过诉讼裁判确认,因此,被告常海的抵销抗辩不能成立

答案A

解析 无论锦鲤公司是否参加诉讼,被告常海均可向原告杨文主张对锦鲤公司的抗辩。所以选项B错误。本案中,锦鲤公司为第三人。所以选项C错误。代位权不属于债的担保方式,而属于债的保全方式。所以选项D错误。抵销不需要通过诉讼方式确定,当事人可以直接主张。所以选项E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Xou2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