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托收方式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3国际商务硕士;东北财经大学2012国际商务硕士]

admin2016-09-21  24

问题 使用托收方式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3国际商务硕士;东北财经大学2012国际商务硕士]

选项

答案托收,广义来说,是委托他人收款。按照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定》(URC522)的规定,托收是委托银行凭单据收款。具体来说,托收是指出口人在货物装运之后,开具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有关单据,委托当地银行通过它的国外联行或代理行向指定的进口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 托收对出口人有一定风险,特别是承兑交单风险更大,但对扩大出口有利。进口人可以免交开证押金和手续费,还有预借单据提货之便利。在出口业务中,应该根据不同货物的销售情况、不同客户、不同国家的贸易习惯,适当使用托收方式。在使用此种方式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资信好的和经营作风正派的国外商人作为采用托收方式的交易对象。 (2)采用托收方式时,成交金额不宜过大,特别是不能超过国外商人的支付能力。 (3)要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理制度,以免货到目的港后,进口人未领到进口许可证或未申请到外汇等,从而给出口人造成被动和损失。 (4)要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习惯,以免影响安全迅速收汇。如有的国外代收行只接受即期付款交单的托收委托,而把远期付款交单当做承兑交单处理,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和风险;有的国家银行对付款交单概念很陌生,常常要求将远期付款交单改为承兑交单;还有的国家商人在即期付款交单情况下,要按“当地习惯”,即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而不是代收行提示后即行“见票”,这种“习惯”在欧洲和非洲都有。按此习惯,万一货物到达不了目的港,进口商就可永不“见票”,永不付款。因此,为避免进口商以“当地习惯”为借口迟付或逃避付款,除应在出口合同中加列利息条款外,尚应明确规定进口商应在汇票第一次提示时即行付款或承兑,还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自装船后××天交单付款”。 (5)为避免或减轻托收方式给出口商带来的风险,可以按CIF价格成交,装运前投保卖方利益险和海运货物运输险,防止在拒付的情况下货物又遭受损失,进口人逃之天天。这种情况可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6)采用托收方式成交,提单不应以进口人为收货人,最好采用“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为了维护出口方的利益,在取得代收行同意的条件下,也可以代收行作为提单抬头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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