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2012—卷二—37,单)

admin2014-02-25  36

问题 对于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2012—卷二—37,单)

选项 A、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B、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C、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D、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了公诉案件和解的诉讼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都有权对双方当事人的和解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和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由此可见,刑事和解可以适用于公安机关立案开始直至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全部程序阶段。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不同的办案机关负责刑事和解的具体工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根据本条规定可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了,公安机关能做的就是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而不能直接将刑事案件给撤销,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当选。根据该条规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了,人民检察院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也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选项B、C正确。根据该条规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了,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所以选项D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A。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XoCn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