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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10万元建材买卖合同后,乙交付建材,甲公司未付建材款。甲公司将该建材用于丙公司办公楼装修,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1 5万元装修款,其中5万元已经支付完毕。丙公司给乙公司出具《担保函》:“本公司同意以欠甲公司的10万元装修款担保甲公司欠乙公司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10万元建材买卖合同后,乙交付建材,甲公司未付建材款。甲公司将该建材用于丙公司办公楼装修,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1 5万元装修款,其中5万元已经支付完毕。丙公司给乙公司出具《担保函》:“本公司同意以欠甲公司的10万元装修款担保甲公司欠乙公司
admin
2017-03-14
32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10万元建材买卖合同后,乙交付建材,甲公司未付建材款。甲公司将该建材用于丙公司办公楼装修,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1 5万元装修款,其中5万元已经支付完毕。丙公司给乙公司出具《担保函》:“本公司同意以欠甲公司的10万元装修款担保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万元建材款。”乙公司对此并无异议。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均届期未偿,且甲公司怠于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59题)
选项
A、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应收账款质权
B、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公司可以要求并存债务承担人丙公司清偿债务
答案
B,C
解析
①《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应收账款质权,指出质人以自己对他人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为客体设立的质权。应收账款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人只能以自己享有的债权设立质权,而不能以自己负担的债务设立质权。本题中,丙公司并未将自己对他人的应收账款债权为乙公司设立质权,故乙公司对丙公司不享有应收账款质权。同时,丙系以保证人身份担保甲对乙的付款义务,但约定了保证范围(丙的保证责任以10万元为限),这与应收账款质权显有不同,系属二事。故A选项错误。②《担保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本题中,丙公司单方面向乙公司出具担保函,乙公司接受且未提出异议,应认定丙、乙间的保证合同成立。故B选项正确。③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四: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未过诉讼时效)、到期;第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第四,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本题中,除了丙是乙的保证人(保证范围为10万元)这一关系外,乙公司为债权人,甲公司为债务人,丙公司为次债务人(债务人甲公司的债务人),且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故乙公司可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之诉。故C选项正确。④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原债务人并不退出债务关系。《合同法》仅规定了免责的债务承担,未规定并存的债务承担,但不妨碍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并存的债务承担。本题中,不存在丙公司加入甲、乙间的债务关系,就甲对乙的债务与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约定,不能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故D选项错误。⑤题外话: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的区别。假设甲对乙负有支付10万元的义务。若甲、丙约定或者乙、丙约定:“丙加入该债务,就该10万元债务,甲、丙对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若乙、丙约定:“丙对甲的1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属于保证。二者的核心区别有三:第一,在并存债务承担,丙对乙承担的是主债务;而在保证,丙对承担的是保证债务,系从债务。第二,若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丙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丙无此权利。第三,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丙与债权人乙,须丙、乙就保证合同的成立达成一致;并存的债务承担可通过两种方式成立:第一种,甲、丙达成协议(无须经过乙同意,因系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二种,丙、乙达成协议(无须甲同意,因系利益第三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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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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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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