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某县国税局对甲白酒生产企业2016年第一季度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甲企业2016年1月销售白酒时收取包装物押金2000元,期限1个月,2016年2月购货方按期退还包装物,甲企业退还押金2000元。甲企业未就该项押金申报缴纳流转税。国税

admin2017-03-30  35

问题 2016年4月,某县国税局对甲白酒生产企业2016年第一季度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甲企业2016年1月销售白酒时收取包装物押金2000元,期限1个月,2016年2月购货方按期退还包装物,甲企业退还押金2000元。甲企业未就该项押金申报缴纳流转税。国税局认为甲企业的该项处理错误,该包装物押金应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遂于2016年4月10日向甲企业下达了补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甲企业于2016年4月25日之前补缴税款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甲企业对国税局作出的该项行政行为不服,于4月20日向本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了甲企业的诉讼请求。甲企业财务负责人对此十分不解,于是向乙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了下列咨询:
(1)县国税局认为该包装物押金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说法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2)人民法院驳回甲企业诉讼请求的做法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3)如果国税局的观点有误,甲企业不服县国税局作出的该项行政行为,可以采取何种救济途径?
问题:
请根据税法规定分别予以回答。

选项

答案(1)税务机关认为该包装物押金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说法正确。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甲企业销售白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2000元应当在收取时计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2)人民法院驳回甲企业诉讼请求的做法正确。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甲企业未经复议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 (3)甲企业对县国税局作出的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复议前,应先行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县国税局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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