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甲某和乙某密谋合作开设一个专门复制DVD影碟机的地下工厂。2000年1、2月期间被告人甲某通过不法分子从境外购进一日产量1500张影碟的全自动生产线,并负责生产线的安装、调试及复制DVD所需原材料的购买。2010年2月至9月18日,其开设

admin2016-06-12  28

问题 2009年12月,甲某和乙某密谋合作开设一个专门复制DVD影碟机的地下工厂。2000年1、2月期间被告人甲某通过不法分子从境外购进一日产量1500张影碟的全自动生产线,并负责生产线的安装、调试及复制DVD所需原材料的购买。2010年2月至9月18日,其开设的复制DVD生产线共复制DVD影碟约80万张,并以每张收取加工费人民币4~5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共得赃款约人民币350万元。2000年9月19日上午,广州市公安局会同广州市广播电视局查封该生产线,并当场查封复制的影碟17378张。当晚,甲某和乙某明知该生产线被查封,仍以威胁的方法,阻碍公安人员执行公务,并于当晚商议转移该生产线。商定由甲某出资人民币20万元,乙某负责联系转移生产线所需车辆及人员。次日晚11时,乙某等8人及4辆汽车、1辆吊车在甲某的带领下来到DVD影碟厂房。甲某指挥众人剪断生产线上的电线,并搬运生产线主机,继后,甲某和乙某将生产线强行运至外地。对于甲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其具备的法定情节有哪些?

选项

答案甲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和妨害公务罪,应当数罪并罚,且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以共同犯罪人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甲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设立生产线,结伙大量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违法所得数额达到350万元之巨,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甲某在明知复制VC,D影碟的生产线被公安机关查封,仍以威胁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看守被查封的生产线,并使用暴力强行转移已查封的生产线,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甲某在其中负责出资、组织和指挥,其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对共同妨害公务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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